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9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9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本票原本一張,以利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簡易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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