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弄20號上列被告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因自身物品未善加保管,以致為詐騙集團所利用,又伊有2名子女又有老母,伊有固定住居所,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其出賣多本帳戶,並有多本帳戶不明資金流入、流出,均經檢察官調取全國金融機構之開戶資料在卷,顯見被告多次販賣帳戶,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幫助詐欺之行為,以及所幫助之正犯之詐欺行為,均有反覆實施之虞,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其販賣多本帳戶,有多筆不明資金流入、流出,顯見其所犯罪侵害社會法益重大,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自96年5月4日起實施羈押。茲查,被告上開預防性羈押原因不能因上開聲請意旨而動搖,無從以具保之方式以代羈押。準此,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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