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23號原告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視為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零貳萬壹仟壹佰零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