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何煖軒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 律師被告戊○○
樓己○○乙○○丁○○上列一人甲○○住台北市○○路○段10之2號訴訟代理人被告丙○○住台北市○○區○○街○○巷臨6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