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262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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