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9,81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45,614元,扣除原告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2,044,614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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