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1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一一四號
上訴人甲○○
149選任辯護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八三號,起訴案號: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六一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一一、一○五八、一六二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關於轉讓第一級毒品部分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證人 潘韋傑 因所在不明,經第一審傳拘無著,有遭退回之傳票、法務部戶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在卷可稽,原審自屬無從傳喚。而其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原判決已於理由一、㈠㈡內予以說明,不能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對於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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