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 蔡麗專 被告 姚雅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