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618號聲請人 袁玉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健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1年度中小字第277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6,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是兩造間本案請求之訴訟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以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