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36號原告 蕭靜嬌 被告 陳志巡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出監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於戰時服兵役,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者,或因天災、戰事或其他不可避之事故與法院交通隔絕者,法院得在障礙消滅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自明。基於目前兩岸之特殊情勢,○○○區○○○○○道,可以提解在大陸地區監獄服刑之受刑人,至臺灣地區法院應訴,並為言詞辯論。故上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應得類推適用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因故在大陸地區服刑,致無法到臺灣地區法院進行訴訟程序之情形(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五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目前在大陸地區湖北省洪山監獄服刑中,刑期至民國一○八年五月十三日等情,有法務部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法外決字第○○○○○○○○○○○號書函檢附之調查取證回復書在卷可參。是揆諸上開說明意旨,本件應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政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