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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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雅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劉昀匊┌────────────────────────────────────────────────────┐│附表:98年度除字第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1│新港鄉農會│嘉義縣新港鄉農會│97年9月16日│600,000元│0000000│││ 蕭麗桂何秀珍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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