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 苗栗 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69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869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4000號、第4433號、第498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定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吳國聖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連續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犯故買贓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丙○○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①丙○
○明知 湯清煜 、 彭先中 、 徐清榮 、 賴桂達 等人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機車載運至「富康資源回收場」(設在苗栗縣後龍鎮北龍里2鄰田心86號)販賣之物,係屬贓物,竟未要求提供身份證件以供查對,亦未查問其等所販賣物品之來源或將收購物品之記錄登載於簿冊,即以新台幣(下同)數百元至數千元不等之價格,向其等收購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嗣經員警傳訊湯清煜、彭先中、徐清榮、賴桂達等人到案說明(湯清煜、彭先中、徐清榮等人涉嫌竊盜部分,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賴桂達則因為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另為不起訴處分),經湯清煜等人供出所得贓物係賣至「富康資源回收場」,由丙○○收購而循線查獲。②於95年6月20日上午乙○○(冒名 邱正才 ,另行審結)前往丙○○經營富康資源回收場,向丙○○表示有三菱牌型號070-2型之挖土機1部,因為已經故障欲作廢鐵出售,丙○○明知挖土機為具有一定市面流通價格之物品,在未查驗乙○○身份證件,亦未請乙○○提供挖土機之進口證明文件之情形下,竟按承上開同一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同意以3萬1千元之價格收購上開挖土機。嗣挖土機所有人 劉榮源 之弟 劉金源 於同日下午3時30分許,發現挖土機失竊後報案,始循線於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富康資源回收場內查獲已遭拆卸之三菱牌型號070-2型挖土機1部。
㈡丙○○另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於95年7月22日某時許以1
千4百餘元,向彭先中收購其自長春石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竊取之電纜線1批約25公斤。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49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附記事項:關於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部分,被告丙○○於95年6月30日前所為連續故買贓物之行為,依刑法第2條之規定比較新舊法,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是此部分以銀元300元及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另被告於95年
7月22日所為之故買贓物犯行,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第41條修正施行後所為,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以新台幣1仟元折算1日。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審法院。
七、至其餘同案被告甲○○、乙○○日後再行審結,併此敘明。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歐明秀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歐明秀附表:
┌─┬─────┬────┬────┬───────┬────┐│編│時間│銷售贓物│被害人│販賣之贓物│行竊犯嫌││號││之人││││├─┼─────┼────┼────┼───────┼────┤│1│95年3月底│湯清煜│丁○○│電纜線長約1公│湯清煜│││某日22時許│││尺,重約4公斤│││││││。││├─┼─────┼────┼────┼───────┼────┤│2│95年4月底│湯清煜、│長春石油│規格100mm(平│彭先中│││某日│彭先中│化學股份│方)之三心電纜│湯清煜│││││有限公司│銅線約500公尺│││││││,賣得5000餘元│││││││。││├─┼─────┼────┼────┼───────┼────┤│3│95年5月中│湯清煜、│同上│約120公斤之電│彭先中│││旬某日│彭先中、││纜線一批,賣得│湯清煜││││徐清榮、││2萬餘元。│徐清榮││││賴桂達。│││賴桂達│├─┼─────┼────┼────┼───────┼────┤│4│95年5月18│彭先中│ 陳建宏 │鋼筋及鐵條共約│彭先中│││日某時│││15公斤,賣得│││││││100餘元。││├─┼─────┼────┼────┼───────┼────┤│5│95年5月26│湯清煜│陳建宏│電線約10餘公斤│湯清煜│││日某時│││,賣得1200元。││├─┼─────┼────┼────┼───────┼────┤│6│95年6月初│彭先中、│長春石油│ 白鐵板 約80公斤│彭先中│││某日│湯清煜│化學股份│,賣得3千餘元│湯清煜│││││有限公司│。││├─┼─────┼────┼────┼───────┼────┤│7│95年6月10│彭先中│ 宋國貴 │電線約10餘公斤│彭先中│││日某時│││,賣得500至600│││││││元。││├─┼─────┼────┼────┼───────┼────┤│8│95年6月11│彭先中│長春石油│電纜線約20公斤│彭先中│││日某時││化學股份│,賣得1千餘元││││││有限公司│。││├─┼─────┼────┼────┼───────┼────┤│9│95年6月13│彭先中│同上│白鐵板約30公斤│彭先中│││日某時│││,得款900餘元│││││││。││├─┼─────┼────┼────┼───────┼────┤││95年6月15│湯清煜│ 劉喜先 │數量不詳之電源│湯清煜│││日某時│││線一批,賣得│││││││200至300元。││├─┼─────┼────┼────┼───────┼────┤││95年6月中│湯清煜、│台灣電力│125mm平方PVC風│彭先中│││旬某日│彭先中、│股份有限│雨線,共90公尺│湯清煜││││徐清榮│公司│,賣得6000餘元│徐清榮││││││。││├─┼─────┼────┼────┼───────┼────┤││95年6月21│湯清煜│苗栗縣公│電線一批,約10│湯清煜│││日某時││館鄉南河│公斤,賣得1200││││││村某處檳│元。││││││榔園之所│││││││有人│││├─┼─────┼────┼────┼───────┼────┤││95年6月28│湯清煜│ 邱坤櫻 │電線兩捆,約20│湯清煜│││日某時│││公斤,賣得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