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1號聲請人 林茂山 即嘉義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一庭法官林世芬┌───────────────────────────────────────────────────────┐│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9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春暐工業股份有限公│玉山銀行嘉義分行│97年10月10日│6,880元│AL0000000││││ 司邱經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