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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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14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蕭亦清
杜少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亦清、杜少維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630元,本件尚
應補繳1,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1,8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