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07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劉依守 (原名 劉繡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下午二
時二十二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書記官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