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阮語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家花園寵物樂園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