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2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5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商品檢驗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529號原告誠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清友 (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謝麗芬 被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代表人 陳介山 (局長)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部長)上列當事人間商品檢驗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尚未終結者,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之民國(下同)101年7月31日即已繫屬於本院,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101年9月6日)後尚未終結,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洪遠亮法官程怡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張正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