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1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一四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五九號),本院改依簡易程序,逕行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十七時二十五分許,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小客車,在台南市○○路○段○○○號前擦撞由 李佳憲 所駕駛之車牌0000000號重機車,致李佳憲人車倒地,右手、腳及身體右側多處擦傷(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而於肇事致人受傷後逕自駕車逃逸,嗣經警循線查獲。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白及警、偵訊筆錄、2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六張、3證人李佳憲之證詞、4台南市北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影本一紙、5本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項為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黃光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富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