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七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康四評 律師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B法官吳文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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