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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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40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時延琪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 告 劉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93元,及其中新臺幣16,913元部分,
自中華民國9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98計算
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臺幣18,2
80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7.99計算之利息,及自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於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