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121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南小字第121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馮文源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121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12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莉莉
  書記官 王慧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本金新
臺幣陸萬貳仟捌佰玖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王慧萍
法官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
書記官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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