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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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2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孟柔 債務人 戴靜柔
徐增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