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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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智超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張雅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聲明一(信用卡)部分,經核歷史帳單查詢,債務人分別於民國95年4月3日、5月4日及6月15日繳納新臺幣(下同)2,000元、1,000元及5,000元,經抵充後請求金額(本金)為15,075元,惟繳款前總餘額23,075元除利息外,尚包含違約金部分,故請提出可先抵充違約金之相關依據,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正確,併提出其計算式。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