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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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6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634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李兆榮 債務人 呂翠菁
一、債務人李兆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及如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如對債務人李兆榮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呂翠菁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貸款逾期時,逾其六個月以內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會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算,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固定加碼2.3﹪。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又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12月1日農授金字第0955080428號函,逾期利息部分,係指前開逾期本金部份依約定計算標準計收之應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違金部分,與上開約定及函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金│請求利息期間│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年利率││(新臺幣)│(民國)││(民國)││├─────┼────────┼─────┼───────┼─────┤│255,000元│106年10月25日起│2.9447﹪│106年11月26日│左列利率之│││至107年4月24日││起至107年4月│2.9447﹪│││止││24日止│││├────────┼─────┼───────┼─────┤││107年4月25日起至│4.977﹪│107年4月25日│左列利率之│││清償日止││起至107年5月│2.9447﹪│││││25日止│││││├───────┼─────┤││││107年5月26日起│左列利率之│││││至清償日止│4.97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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