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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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9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964號上訴人 楊忠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930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7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乃第二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如其上訴無此情形,法院應為實體判決,竟誤為上訴不具備要件,而諭知程序上駁回之判決者,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5款法院不受理訴訟係不當之違背法令。從而,不服第二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以上訴不符合具體理由之要件而從程序上駁回之第二審判決所提起之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書狀如果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訴訟有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
393條但書之情形者,自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楊忠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明確,經第一審論處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原審以其上訴理由狀所敘述之理由,不合具體之要件,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已敘明法律依據及理由。茲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之不受理訴訟有如何之違背法令,僅陳稱略以:(一)懇請法官以公平、比例原則,減輕量刑,因上訴人與年邁父親相依為命,希望能給上訴人一次機會。(二)上訴人要供出毒品來源即上手黃意文等語。依前揭說明,其上訴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李英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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