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執聲字第1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九十八年二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志賢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