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涉毒品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昆憲 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毒品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茲以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拒不到案執行,顯有逃匿之情事,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上揭情事業有本院收據、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二份、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一份各件在卷可稽,前揭事實應堪認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