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乙○○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金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
(一)債務人主張積欠黃麗月、 王秀麗 新臺幣各10萬元,請補提有收受借款等相關證明文件(如借據或匯款證明)。
(二)債務人自陳母親 湯周 喫有拾荒收入,請陳報其每月收入數額。
(三)請釋明對 湯周喫 負有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兄弟姊妹)人數共有幾人?另釋明湯周喫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殘障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或公家機關之一次給付或按月給付型退休金?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四)債務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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