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9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林靜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一級毒品│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5.11.05.│95.05.24.│96.07.07.│├────────┼──────────┼──────────┼──────────┤│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014號│第2014號│第412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24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2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實├──────┼──────────┼──────────┼──────────┤│審│判決日期│96.11.15.│96.11.15.│97.03.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24號│96年度上訴字第2524號│9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15.│96.11.15.│97.03.31.│├─┴──────┼──────────┼──────────┼──────────┤│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448號│448號│3253號│└────────┴──────────┴──────────┴──────────┘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5.23.│96.07.09.││├────────┼──────────┼──────────┼──────────┤│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4125號│第4125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3.12.│97.03.12.││├─┼──────┼──────────┼──────────┼──────────┤│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97年度上訴字第3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3.12.│97.03.12.││├─┴──────┼──────────┼──────────┼──────────┤│備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53號│32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