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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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28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立堂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523
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立堂因不滿位於臺中市○○區○○街○○號之中山國民小學(下稱中山國小)校園內發出嘈雜聲響,遂於民國102年4月3日11時20分許,前往中山國小之總務處前揚言欲找校長,擔任中山國小總務主任之告訴人陳文洲見狀便走至總務處外查看,並出言「陳立堂,有什麼事?」,詎被告聞言竟勃然大怒,基於傷害之犯意,出手毆打告訴人之頭臉部,造成告訴人受有臉上唇裂傷0.5公分、頭雙側多處挫傷擦傷、腦震盪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於102年10月28日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告訴人並於同年月30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對被告傷害案件之告訴,此有和解書與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賀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