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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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41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楓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帳務明細查詢記載,民國104年12月3日新台幣300元、民國105年1月3日新台幣400元、民國105年2月3日新台幣500元之違約金,已計入新台幣19,117元,而貴公司請求之總額新台幣18,617元,僅扣除違約金新台幣500元,則再請求違約金新台幣700元之依據為何?
二、債務人許楓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