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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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宜廷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另被告 劉建宏 部分由本院另行
審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蔡宜廷業於113年8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