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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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97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宜廷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

偵字27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另被告 劉建宏 部分由本院另行

  審理)。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蔡宜廷業於113年8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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