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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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林俊旭

林姿延

林美君

被告 李長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蔡旻穎

法官洪柏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塗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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