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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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告 張世國

被告菁菁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雲林縣,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原告亦陳述其送貨地點在雲林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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