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告 張世國
被告菁菁景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孟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雲林縣,有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稽,原告亦陳述其送貨地點在雲林縣。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卓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