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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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號

聲請人 林煒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余尚宸林佳錡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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