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619號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者興 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