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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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855號
原 告 陳柏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4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4月1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是原告
之訴欠缺訴訟要件,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