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小字第16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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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花小字第16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蔡豐任
訴訟代理人 林瑞崗
被 告 高詠甯
上列當事人107年度花小字第16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上午107年5月24日上午11時17分在本院花蓮簡易庭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劉昆鑫
通 譯 莊月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26元,及其中19,663元,應
自民國(下同)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昆鑫
法官沈士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