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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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丁○○乙○○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47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審判決係判命上訴人甲○○、丁○○、乙○○等3人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6,867元本息,上訴人丙○○並對之負不真正連帶債務;另上訴人丙○○另應給付被上訴人715,665元(即972,532元減去256,867元)本息;前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甲○○、丁○○、乙○○、丙○○4人繳納;後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未據上訴人丙○○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4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