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1063號上訴人
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三金鑛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基簡字第106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724,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16,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