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甲○○被告龍茂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以向被告請求,而經核依卷附之契約書第六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契約書而訴訟時,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