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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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2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280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於法尚有未合,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裁定命債權人於三日內補正聲請狀內之公司大、小章,惟債權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收受裁定後,迄未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四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