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3058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普來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3日裁定命於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7月2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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