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苗交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交簡字第4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苗交簡字第45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宇峻上列被告因妨害公眾往來安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4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宇峻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行為時甫滿18歲,年輕氣盛,夜間無照騎乘機車在公眾往來之道路上聚集,嗣為躲避到場員警之查緝,遂持續危險駕駛及行車違規,已影響公眾路權,對用路安全產生危害,破壞社會秩序及安寧,且警方為取締飆車行為,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來遏阻,耗費警力並徒增社會成本,行為實屬可議;而被告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岳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刑法第185條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422號被告蕭宇峻男1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宇峻於民國107年1月17日23時45分許,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與他人在苗栗縣後龍鎮新港大橋下苗栗端之苗29線約3公里處聚集時,見接獲通報前來盤檢飆車危險駕駛之警方時,竟騎車加速自該處逃逸,警員見狀即駕駛巡邏車在後追趕。詎其為擺脫警員之追捕,雖明知在人車往來之道路未遵路口號誌逕行右轉、闖紅燈、未遵閃光號誌減速通過路口、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及未顯示方向燈逕行左轉等駕駛行為,將造成使用道路之公眾發生往來之危險,竟以縱發生此一妨害公眾通行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騎乘上開機車,在苗29線公路紅燈右轉經國路行駛,至同縣苗栗市○○路口又闖紅燈往同市○○路方向行駛,至英才路東南向跨越雙黃線迴轉,沿途在道路中紅燈逕行右轉、闖越紅燈、未遵閃光黃燈號誌減速通過路口、跨越雙黃線逆向行駛及未顯示方向燈逕行左轉,致生道路往來之危險。嗣蕭宇峻於同年月18日0時20分許騎車行駛至苗栗縣苗栗市○○路○○○○巷內,因無路可行始為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被告蕭宇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員警職務報告、勘驗筆錄、行車紀錄器光碟、檢察官勘驗筆
錄、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查獲現場照片及苗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
二、被告蕭宇峻於深夜市區道路上,沿途超速,接連多次闖越紅燈、跨越雙黃線違規迴轉,時間長達數十分鐘,自屬「他法」造成往來危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第
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檢察官楊岳都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書記官歐維清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