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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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零點零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書所載,惟補充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為零點零三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調科壹字第二八0000三九四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按。
三、經核扣案之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