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2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5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5月16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抗告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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