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5359號債權人乙○○
60號債務人甲○○
8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