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案不應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唐于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