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3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