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勞訴字第3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劉永培 律師被告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柒萬壹仟玖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叁拾貳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貳仟叁佰捌拾叁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王月伶